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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汽车行业应关注的四大问题

  疫情危机促使汽车行业诸多从业者与管理者重新审视和规划汽车行业的中长期发展,从而加速推动行业变革。 普华永道汽车团队将分几期从税务和法律、交易并购以及车联网等方面与大家具体探讨汽车行业如何转危为机。本期主要探讨税务和法律问题,希望对汽车产业链的从业者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如何管理疫情对合同义务造成的影响

  对于疫情爆发之前签署仍然需要履行的合同,汽车厂商应当关注其合同义务是否因为此次疫情会被触发或扩大,以及如何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大多数汽车生产商和零部件供应商签署的采购、销售和供应合同中都有相应的不可抗力的内容。中国法对于关于不可抗力有比较明确和详细的法律规定,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立法和司法部门最近的表态中不难看出,新冠疫情已具备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三个主要特征。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中国法还是国外惯例,不可抗力并非直接免除义务方责任,或导致合同解除,除非当事方另行约定。

  但是,如果中国境内整车生产商或零部件制造商向境外提供零部件,相关合同不一定适用中国法。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强调的往往是所发生事件是否超出了“相关方的(合理)控制”,并不强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同时具备。何为不可抗力以及如何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分配风险和损失,取决于当事方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列举“瘟疫”或“传染病”,则主张受不可抗力影响从而要求免责的一方需要进行相应举证。

  从税务角度,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损失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实践操作中,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需要相关的合同和受灾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确认,以支持损失的抵扣。因此,建议若疫情造成损失,企业应在审阅有关合同条款和损失证明方面提前做好准备。

上汽乘用车郑州生产基地

  二、疫情之下,临时转产或供应链临时调整有哪些注意事项

  2.1   注意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在疫情使得正常的汽车业务无法开展的情况下,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如上汽通用五菱、广汽、比亚迪长安汽车亦纷纷宣布援产口罩,助力打赢“疫情攻坚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医用口罩、防护服、 消毒用品都可能属于医疗器械。我国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监进行备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由注册人分别向省级和国家药监部门申请注册。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如果相关企业的营业范围扩大到医疗器械的生产,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虽然药监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相关备案和申请时可能开启特殊快速通道,但是进行转产上述物品的汽车企业,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的资质和许可,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和合规风险。

  2.2   利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设备要提前报备

  如果部分整车或零部件生产商可能利用现有设备生产防控疫情所急需的物资,需要注意所使用的生产设备中是否有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设备。按照海关的法规,减免税设备只能用于经批准的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批准不能擅自移做它用;否则可能面临补税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因此,建议企业如果需要使用减免税设备转产其他产品,可事先与设备的主管地海关进行沟通和报备,在海关批准后再开展生产。

  2.3   进口替代国内采购应考虑关税成本和其它监管要求

  在疫情尚未好转的情况下,境内上游供应商可能无法及时复工,国内整车厂以及零部件厂的生产因此而无法顺利进行。为此,可能需要临时从境外进口部分原来在国内采购的零部件或原材料作为替代。此种解决方案,建议考虑以下海关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进口关税造成的成本增加

  进口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原产地不同而造成的进口关税税率差,例如美国产的部分零部件可能落入加征关税范围,东盟产零部件可能可以享受更低的协定税率甚至零关税

  部分零部件或原材料可能涉及进口许可证

  存在关联交易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制定进口价格时应从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角度综合考虑,以免受到海关和税务机关的质疑

  对于厂商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如果能收到上游供应商的赔偿,例如现金或货物赔偿,建议提前考虑收到赔偿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影响,以更加准确合理地商定赔偿金额。

普华永道:汽车行业应关注的四大税务和法律问题

  三、疫情带来利润下降、赔偿和补贴,如何做到税局、海关和外管局 “面面俱到”

  3.1   进口整车的总经销商如何应对利润下降的影响

  受疫情的影响,近两年来已经处于下滑趋势的汽车销售市场在2020年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打击。进口整车的总经销商为了弥补疫情期间整车销售大幅度下降的影响以及经销商集团(或4S店)面临的固定成本和资金流困境,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下调厂商建议零售价,MSRP

  下调批发价格或提高销售折扣

  给予经销商更多的销售返利

  开展更多的市场推广活动

  进口整车分销的公司(总经销商)制定从境外关联方采购的进口价格时,主要依据当年度销售预测和费用预算因素,以保证销售公司能实现常规分销商应有的回报。疫情之下,以上列举的措施会导致总经销商单车平均销售收入下降或营销费用增加,销售公司按预算的进口价格很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利润水平。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企业通常的做法是调整进口价格,通过降低进口价格实现销售公司常规利润水平,以避免转让定价风险。考虑到进口价格下调很可能引起海关的关注,因此建议总经销商就进口整车降价问题准备解释说明,并预先与海关沟通,降低通关环节受到价格质疑的风险。如果受制于海关的税收征管的原因,进口价格调整无法实现目标利润水平,则可能需要采取向海外关联公司收取补偿款的形式实现。

  如果向海外收取补偿款,从外汇管理角度,金融机构会按照相关外管规定履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系尚未对中国公司从境外收取转让定价补偿款一事有明确规定,譬如以何路径跨境收汇、在哪个项目上管理等。实操中各地收取补偿款的操作方式、收汇途径不尽相同,不同路径下收汇导致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和税务影响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企业应积极与银行和外管局沟通,探索如何合理合规地从境外关联方收取转让定价补偿款,并准备详实的文档作为支持收取该补偿款的合理依据,以降低外汇收付层面的风险。

  如果单从解决资金流动性角度出发,企业也可考虑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举借外债等方式实现收汇。特别地,在举借外债方面,我国已经彻底改变了原来的外债管理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投注差”方式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方式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模式,这不仅将适用主体扩大到内资企业,而且可借外债规模也大幅提高,增加了我国企业利用境外资金的可能性。

  此外,无论是收取补偿款、给予经销商销售返利或是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等方式,均需要结合合同权利义务、业务实质、货物流和现金流等综合评估可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负。建议企业提前做好安排和规划,以同时实现税务合规和合理降低税负。

  3.2     零部件公司如何应对利润下降的影响

  在中国的跨国零部件供应商,大多采取本地采购本地销售的模式,同时需要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支持费等。疫情之下,供应商可能由于特殊时期停工、订单减少等因素导致亏损。这时候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在微利或者亏损情况下向外支付技术费和服务费进行挑战。

  此次疫情导致不少车企的全球供应链受影响。如果中国供应商不提高竞争力,可能会影响未来的发展。针对疫情的影响和相应的转让定价问题,企业可以考虑多和税局沟通,以期取得税局对疫情影响的理解。我们也期待税局能够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困难,在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时加以充分考虑。

  3.3   车企因疫情支付赔偿和收到补贴的影响

  鉴于疫情对汽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冲击,企业间很可能发生违约赔偿的情况,此时合同约定尤为重要,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支持赔偿方的赔偿款项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所得税前抵扣提供一定证明。

  在跨境业务中,境内企业与境外主体之间签署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因此延期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对于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还需要从外汇角度考虑可能涉及的跨境货物贸易项下多个类别跨境收付汇的操作,如:进、出口货款的退回,担保金的扣除,罚息、滞纳金等违约金的缴纳等等。对于此类综合性强、复杂程度高的外汇业务,实操当中建议境内企业与外管部门、主办银行以及专业咨询机构积极联动,依托近期出台的配套政策,借鉴同业经验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综合设计交易流程,提出应对措施,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通畅。

  为了提振经销商信心及降低疫情造成的短期影响,整车厂及总经销商可能在现有销售政策的基础上向经销商提供新的奖励政策,例如折扣、折让、返利等,具体可能是现金或实物等多种形式。对于不同形式的销售政策,企业均需要结合业务实质及合同安排综合考虑相应的税务影响,特别需要注意增值税处理(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发票开具、视同销售等)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的合规要求。

  另外,地方政府为了企业能够尽快恢复生产,也可能向本地企业提供一定形式的补贴。企业应根据政府补贴的具体形式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于需要征税的政府补贴应确保税款正确计提并及时缴纳,对于不征税的政府补贴应根据规定取得相应的政府文件支持并建立台账管理。

普华永道:汽车行业应关注的四大税务和法律问题

  四、疫情催生的创新和推广,如何不放松合规管理

  受疫情影响,汽车销售的线下渠道几乎停滞,各大车企纷纷尝试线上销售,通过VR全景看车、线上询价等帮助经销商引流、集客。

  汽车经销商在线上收集线索的过程中,一般通过直接从第三方平台购买的方式进行,近期则更多的通过内容运营、品牌故事、专业测评或者KOL/KOC的方式直接获得。无论哪种方式,都涉及到获取潜客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环节。在从第三方获取个人信息时,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并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保护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如果直接收集潜在消费者个人信息,则需要按照《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要求,向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征求其授权同意,告知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不得以欺诈、诱骗、误导的方式或者超出最少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这都需要汽车厂商在相关APP和网站设计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

  疫情之下,很多汽车企业更加注重汽车的空气质量和卫生防护方面的功能。例如,某新势力造车品牌在此关键时刻研发“高温抑菌”功能,通过手机APP远程对空调进行控制,在确保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对座舱进行高温净化抑制病菌。某国产企业品牌开发行业领先的智能空气净化系统,实现对细菌和病毒进入车内的有效阻隔和过滤。

  汽车企业开发和推广新的功能无可厚非,但是需要遵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宣传和广告方面的规定。在疫情期间,北京、南京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相关文件,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发布宣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预防、控制、治疗、治愈作用等内容的广告。从已公开的案例来看,在疫情期间,执法部门更有可能对违法行为“从严”进行处罚。因此,我们建议汽车企业在疫情期间推广相关产品的时候更加谨慎,避免触及监管的红线。

  另外,企业在开发和推广以上新功能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挖掘技术上属于研发的内容,充分利用研发优惠政策节约税收增加利润。与此同时,也建议企业对已享受的研发优惠的合规状态进行审阅,以避免在日益趋紧的监管要求下因非合规事项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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