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两年未入账 交通队 银行收据各不同

出处:京华时报 唐骏 郭晓乐 责任编辑:wendy 时间:2007-07-10 08:07:50 [ ]

  昨天,昌平车主彭会新先生准备给自己的夏利车进行年检时被告知,他在2005年8月30日有一次违章的罚款没有缴纳,而实际上彭先生在事发第二天就已将罚款交到了工商银行。

  经双方查证,发现银行出具的罚款收据与交通队开具的处罚决定书的编号有一位数不同,导致彭先生的罚款两年“未缴纳”。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显示,彭先生在2005年8月30日驾车经过昌平宏村道口时,因超速50%以下,被处200元罚款、扣三分的处理,目前状态为“未缴款”。

  彭先生手中的昌平交通支队处罚决定书证实,他确实在当日知道并接受了扣除三分和200元的处罚。而彭先生手中另一份银行违法罚款收据则显示,他在接受处理的第二天就在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城关分理处缴纳了200元的罚款。

  两份收据对比发现,交通队开具的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后四位是9278,而银行罚款收据的决定书号后四位是8278,其他包括名字和车牌号的信息则完全一致。

  昌平交通支队法制科的曹警官介绍,交管局和工商银行的系统是联网的,在接受完交通队处理并在银行缴纳完罚款后,交管局系统里的违法信息会自动删除,否则的话是不能进行年检的。曹警官说:“彭先生的罚款并没有记录在系统中,我们只承认交管局开具的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出现这种情况是银行方面的问题。”

  曹警官称,没有按时缴纳罚款的情况大多是因为车主本人的原因,“有的是忘了,有的是因为不是现场处罚的就根本不知道。”

  根据规定,违章车主在接到交管局处罚决定书15日内要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款。彭先生已经“逾期缴款”600多天的罚单,滞纳金总额已有3000多元。“车不能年检,还要交3000多的滞纳金。我觉得太冤枉了!”彭先生说。

  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城关分理处的王主任对此解释,这个问题需要向支行结算科核实后上报,“你也不要找谁的错了,我们给你全权负责”。

  王主任称,银行会在一周内解决该问题,把上次缴纳的罚款重新录入,“到时候会通知您,直接去年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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