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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交法》: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出处: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叶友卿 时间:2008-05-04 10:17:06 [ ] 查看全部评论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昨天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记者获悉,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广大司机特别反映强烈。

  2007年,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有26条评论,查看全部评论>>文章评论

26楼发表人:诃德(时间:2008-05-05 23:49:28)
主要原因是道路情况拥挤,有关方面不想鼓励老百姓买车!所以出台类似政策
25楼发表人:微不足道(时间:2008-05-05 22:22:28)
唉,那儿讲“理”去?! “无过错也跟着赔偿是法律的退步!”——赞成。
24楼发表人:微不足道(时间:2008-05-05 22:17:23)
既然已经有了强制险,为什么无责还要赔?
23楼发表人:nokiafit(时间:2008-05-05 20:58:12)
顶~行人素质立马会提高点
22楼发表人:hallo(时间:2008-05-05 16:56:49)
无责还要赔10%?这不成了开车就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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