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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无责全赔不意味着“撞伤不如撞死”

出处:汽车007周报 李佳丽 责任编辑:侯珺 时间:2008-01-11 08:09:50 [ ] 查看全部评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决定将在2008年5月1日后实施。

  二审取消了一审草案中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赔偿的具体比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表示,修改草案原因为人大委员称按比例赔偿不合理。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同样,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其实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无责全赔。”

  在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目前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做出回应:“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撞死有可能属于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故意,可能判死刑。”

  王胜明指出,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个别情况是有存在的。道交法这次的修改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他强调说:“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因为这个责任、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即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是故意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发表评论: 共有30条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30楼发表人:PEK(时间:2008-01-14 14:57:31)
关键是司机好规范 还有油水 规范行人 谁鸟他 费半天劲不说 还两手空空卡不到油
29楼发表人:飞翔的沙丁鱼(时间:2008-01-14 14:52:42)
这法律理解起来还真是费劲!明明机动车没有违章,却让机动车承担责任,难道司机都想撞死人啊!谁不想平平安安的啊!总想着规范机动车,却从没想过去规范行人和飞机动车.............
28楼发表人:zefflin(时间:2008-01-14 10:33:49)
少生孩子多种树 少养专家多养猪
27楼发表人:大雨曾经滂沱(时间:2008-01-14 10:18:08)
学习了!!
26楼发表人:柳五柳随风(时间:2008-01-14 00:21:38)
平平安安最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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