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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均有责拟取消赔偿比 无责赔偿不超10%

出处:新京报 张景勇 吴陈 责任编辑:李一凡 时间:2007-12-24 08:32:35 [ ] 查看全部评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三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人车均有责赔偿拟取消比例规定

  道交法第76条将修改,拟根据行人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12月23日)第二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都有过错情况下,机动车赔偿的具体比例。

  此次修改旨在更加科学地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说。

  委员称按比例赔偿不合理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和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李重庵称,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但也有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幅度,有的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

  有委员举例称,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同样,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考虑事故错综复杂故修改

  李重庵表示,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李重庵解释,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和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明确机动车承担全责情形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审议中,有委员建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对此,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维持“无责赔偿不超10%”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

  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暂不修改强制保险制度

  此外,在草案一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应予调整。

  法律委建议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

  “修改后交警适用法律更灵活”

  北京市交管局人士称应出台减轻赔偿责任细则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修改,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草案一审时的“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和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更易操作。

  该位负责人表示,“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基层适用法律时更为灵活,交通事故千差万别,基层交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理。

  该人士称,在基层交警自由裁量权加大的同时,最好能对哪种情况、过错达到了哪种程度,机动车方可减轻多少赔偿责任,做出较为细致的规定,“最好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方都知道自己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监督交警工作”。

  “取消赔偿比例加大法院压力”

  法官称道交法二审草案相对以前有进步

  “二审草案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有进步。”东城法院民三庭法官王磊昨日表示,之前的道交法规定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前提,除“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机动车方证明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二审草案删除了后一条件,只要求证明行人有过错,就可以减轻机动车责任。王磊认为,法官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只需依据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可确定双方赔偿责任,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朝阳法院民庭一位法官则指出,草案二审稿虽有进步,但对减少纠纷帮助不大。因为没有赔偿比例,当事人无法在公安部门主持下调解或者自行达成协议,最终往往会诉诸法院,无形中会加大审判压力。  



发表评论: 共有18条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18楼发表人:metrotiger(时间:2007-12-25 01:21:23)
没错为什么要赔偿?法律不是人情,法律需要公正!
17楼发表人:没名(时间:2007-12-24 22:48:10)
无责任就不应该赔偿!!!中国的法律就是变态,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司机就不是人了吗?好好的按照交规开车,因为别人的过错要承担责任,什么逻辑!!!
16楼发表人:Tounphic(时间:2007-12-24 22:37:27)
无责任就不应该赔偿!!!中国的法律就是变态,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司机就不是人了吗?好好的按照交规开车,因为别人的过错要承担责任,什么逻辑!!!
15楼发表人:江南曲(时间:2007-12-24 21:40:13)
说是人道主义,那么对广大司机和车主算是人道主义吗?!在无责的情况下,还要承担10%的赔偿,不仅给撞车党提供了机会,而且车主还要背负承重的保额极低的保费。
14楼发表人:江南曲(时间:2007-12-24 21:39:04)
说是人道主义,那么对广大司机和车主算是人道主义吗?!在无责的情况下,还要承担10%的赔偿,不仅给撞车党提供了机会,而且车主还要背负承重的保额极低的地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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